社会主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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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服务性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层组织。社会主义企业围绕着自己的生产经营目标,拥有生产资料和相应的劳动力,在生产、技术和经济上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它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有权同其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对国家的经济责任;企业的权利和利益,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性质和任务

社会主义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按劳分配规律价值规律支配。企业的任务是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社会生产量多、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提供优良的服务,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税利,以满足劳动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在社会主义企业里,领导者和职工都是企业和国家的主人,他们只有分工的不同,彼此之间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可以充分发挥职工当家作主的权利。

类型

社会主义企业按照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和公有化程度,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2)按照社会分工,可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企业、金融企业和服务企业等。在每一类企业中按照其行业内部的分工,又可分为若干类。例如,工业企业可分为重工业企业、轻工业企业,而重工业企业又可再分为冶金企业、石油化工企业、机器制造企业等。

(3)按照企业规模,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4)按照专业化和联合化形式,可分为单厂企业和多厂企业,多厂企业又可分为总厂、专业公司、联合公司和综合公司等。各种类型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它们之间形成协调发展的国民经济网络。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发展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基础。由于公有化程度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同,它们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企业的经营方式、企业的自主权以及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等方面,都各有自己的特点。

中国的社会主义企业

在中国,早在民主革命时期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就有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公营工商企业和合作社,但社会主义企业的大规模发展,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来源是:

(1)没收官僚资本主义工商业;

(2)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3)在有计划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建立。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由劳动者联合建立起来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企业在服从国家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它是国民经济的“细胞”,要充分发挥企业的活力,并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好坏、完成计划的状况和为国家提供税利的多少,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在企业内部,可以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以求得企业生产的发展和职工生活的提高。全民所有制企业一般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特别是其中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中型骨干企业,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国营企业的领导体制也经过几次变化,已由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逐步向厂长负责制过渡。国家保障和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也有义务保证企业的财产和资金不受侵犯。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企业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权。企业的纯收入,除了按国家法律规定缴纳各种税金以外,全部归企业集体所有和支配。企业按规定提留公积金、公益金之后,除按照职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外,还可按股金分红。企业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在社会主义社会,集体所有制企业将长期存在,它对于满足人民的多种需要,扩大就业,增加社会财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国家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支持、帮助和鼓励其发展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