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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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对所属机关和公务人员依法进行奖励或惩罚,以强化人事行政的制度。包括实行奖惩的原则、条件、种类、方式、程序、手续,以及行使奖惩权限的机关等内容。奖励,是对成绩优秀的机关、公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嘉奖,以激励全体成员。惩罚,是对工作不力或犯有过失、违反纪律的机关、公务人员进行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制裁。奖励与惩处具有激励与控制的双重功能,二者相辅相成,结合使用。

中国古代早有官吏奖惩制度,从秦简《为吏之道》中记载的“五善”、“五失”的规定,到清代的“议叙”、“处分”制度,都是封建社会“吏治”的重要内容。现代奖惩的基本原则是:是非分明,赏罚得当。各国对公务人员的奖励办法不同,但主要方式不外 3种:

(1)物质奖励,如颁发奖金、实物等;

(2)精神鼓励,如通令嘉奖,颁发奖章、奖状;

(3)物质与精神相结合,如提职、提薪等。其目的都在于表彰先进鼓励有功者。西方文官制度中,很少有关于奖励的单项规定,大都将奖励措施插入有关实体法的条文中,使奖励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易于执行,效果较好。有的国家除一般奖励办法外,对成绩特优的公务人员还由行政首脑亲授各级勋章以示隆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7年《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的奖励方式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各国对公务人员的惩罚办法不同,主要方式有刑事惩罚和行政纪律惩罚两种。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惩处,后者由行政机关依据违反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惩罚。为了使惩罚更加慎重、公正,许多国家都规定公务人员如受到不当处分,可向专门机关提出申诉,如英国设有文官“申诉委员会”,美国设有“功绩制保护委员会”。中国1957年《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的惩罚方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对于违法失职、渎职人员可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在奖励方面重视实效性,不流于形式;在惩罚方面,强调公正性,实现违法必究、有错必纠的法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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