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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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依照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违法乱纪,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法人或公民的处罚或处分。

依据制裁者与被制裁者的隶属关系,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凡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如公安、税务、海关等机关)对个人或法人采取的制裁措施叫行政处罚;而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给予其所属人员的制裁叫行政处分,在中国亦称纪律处分。

行政制裁的特点:

(1)只涉及违反行政法规和内部规章的责任问题,不涉及诸如刑事或民事责任问题。如果一个行为同时引起上述两种法律关系,则应分别给予行政制裁或司法制裁,两者不能互相代替;

(2)不涉及公民的政治权利

(3)行政制裁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作出;

(4)行政制裁适用行政程序

给予行政制裁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违反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制度确定的义务或纪律;

(2)行为人(包括组织和个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有故意或过失;

(3)违法失职行为已经超过了批评教育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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