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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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实行政治统治的国家。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种类型的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是在原始公社制度瓦解、阶级形成后出现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公元前40世纪形成的古埃及国家,公元前30世纪在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域形成的苏美尔、巴比伦、亚述等国家,公元前20世纪形成的印度和中国,都是古老的奴隶制国家。欧洲的古希腊和古罗马则是最发达的奴隶制国家。

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是奴隶占有制,即占人口极少数的奴隶主阶级不仅占有生产资料,并且完全占有广大的生产劳动者──奴隶。奴隶没有生产资料,没有丝毫人身自由,是奴隶主可以买卖屠杀的物品。在古代奴隶占有制社会中,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的具体形式不同。中国商(殷)、周时代,国王作为奴隶主贵族头目,掌握了全国土地和奴隶的所有权,然后将土地和奴隶分封给各级奴隶主,作为俸禄供他们世代享用。在古代的埃及、印度也实行土地和奴隶的国家所有制。其他的一些奴隶制国家,则采取生产资料的奴隶主个人私有制,如古希腊,大量土地和奴隶分属奴隶主贵族私人占有。尽管对生产资料和奴隶的具体占有形式不同,但奴隶制国家的本质都是一样的。奴隶制国家就是同奴隶制经济基础和阶级结构相适应的上层建筑。

奴隶制国家的两个基本职能:一是内部职能,凭借暴力机关和宗教麻痹手段控制奴隶和自由民等广大被压迫群众;二是外部职能,通过战争进行掠夺和防御外来的侵袭。由于各奴隶制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的不同以及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不同,它们采取的具体统治形式也不同。如古代东方的中国、埃及、巴比伦、亚述等国采用君主制;古希腊的雅典,采用奴隶主阶级的民主制;古罗马和斯巴达采取共和制,但其实质都是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政治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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