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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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社会中除奴隶以外的居民的通称。包括奴隶主高利贷者、大商人、独立经营的农民、小手工业者、小商人等。自由民的根本特征是享有公民权和财产权。自由民可区分为上层和下层,即贵族和平民两部分。奴隶主、高利贷者、宗教祭司等,构成自由民的上层即贵族。他们不仅拥有大量地产和其他财产,而且享受各种政治特权。他们不仅残酷剥削和压迫奴隶,而且也压迫和剥削各种小生产者和小商人,他们是奴隶社会的统治阶级。自由民中一切不享有政治经济特权的居民构成自由民的下层即平民,主要包括个体经营的农民、小手工业者、小商人等。他们不同于奴隶,享有人身自由,他们一般都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并依靠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其中极少数比较富裕的也能占有和使用少量奴隶。这些农民和手工业者虽然属于自由民,但他们不能参加政权管理国家大事,在经济上受奴隶主、高利贷者、大商人的盘剥和压榨,不仅要给奴隶主国家缴纳各种苛捐杂税,还要服兵役和各种劳役,生活极不稳定,往往贫困破产沦为奴隶或无业游民。可见,自由民中的下层实际上也是一个受剥削受压迫的阶层。因此,在自由民内部,上层的奴隶主贵族与下层的平民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下层的自由民是奴隶反对奴隶主的武装起义中的重要同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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