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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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因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课税对象,同时行使税收管辖权所导致的国际重复课税。

国际双重课税的发生

国际双重课税的课税对象仅限于跨国的课税对象,包括跨国所得和跨国一般财产价值。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同其所归属的人直接相联系,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是跨国家的,因此归属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也可以是跨国家的,从而使跨国所得和跨国一般财产价值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跨国课税对象,为国际双重课税的发生提供了可能。国际双重课税发生的条件是:

(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课税对象行使各自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如A国政府对它的居民公司来源于A国和B国的跨国所得一并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征了税,B国政府对A国居民公司来源于本国的跨国所得部分行使地域管辖权又征了税。这时,A国居民公司来源于B国的跨国所得部分,就被A、B两国政府同时各征了一次税。

(2)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被同一经济渊源所联系起来的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课税对象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如D国政府对作为 C国母公司的本国子公司获取的跨国营业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征了税,C国政府对作为D国子公司的本国母公司从 D公司已税营业所得中分得的股息部分行使税收管辖权又征了税。C国母公司从D国子公司已税营业所得中分得的股息部分,就被C、D两国政府同时各征了一次税。只有在这两种条件下,国际双重课税才能转变为现实。

国际双重课税的发生,随着世界各国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发展而使跨国纳税人日益增多。在中国,由于向国外投资的跨国企业和向国外传授文化、科学、技术的跨国个人的出现和逐步发展,国际双重课税问题已成为处理中国政府同其他国家政府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际双重课税的免除

为了免除双重课税的矛盾冲突,国际上通行的处理办法是:

(1)允许非居住国(或非国籍国)优先或独占行使地域管辖权,并通过国际规范对其加以约束;

(2)由居住国(或国籍国)政府在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时,对于对方非居住国(或非国籍国)已经征税的部分,通过采取免税法或税收抵免来加以解决。

由于国际双重课税不仅会加重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其进行跨国投资和到境外从事劳务等活动,而且对国家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科学文化交流也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日益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