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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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的意识中反映或观念地再现现实的过程及其结果。认识的前提是外部世界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客观实在性和外部世界可知性。外部世界的客观存在是认识的最终源泉,外部世界的可知性是认识的可能性的根据。认识的主体是社会的人,是在社会中生活并利用社会地形成的认识活动的各种手段、形式以及思想资料的人。认识活动的手段和形式包括工具、仪器、语言、逻辑范畴等等。

人作为认识的主体首先在于他是社会实践的主体。认识不是离开实践而在主体的头脑中凭空地产生的,而是在社会实践的客观需要和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发生、发展起来的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观念的或理论的关系。认识以实践为基础,但认识并不就是实践。认识主要是通过主体的意识、思维的活动实现和表现出来,它只能以观念的形式反映和把握客体。认识具有主观和客观两重属性。一方面,认识是作为主体的人以观念的形式反映或再现客体,而不是现实地创造客体本身;同时,观念本身也不能直接外化为客观实在,单纯的观念并不能实现任何现实的东西,这就是认识的主观性。另一方面,认识是以客观的社会实践为基础的,认识的内容来自客观世界,认识的目的和任务是要正确地反映客体,获得关于外部现实的精确的知识,从而有效地指导实践,并通过实践转化为客观现实,达到主观和客观、主体和客体的一致,这就是认识的客观性。

认识是对外部客观现实的反映,但不是死板的、凝固的和一下子完成的,它表现为通过各种形式和不同阶段而实现的能动的辩证过程。列宁说:“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并从抽象的思维到实践,这就是认识真理、认识客观实在的辩证的途径”(《列宁全集》第38卷,第 181页)。以实践为基础或者说在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实践关系基础上发生的认识,是从对外部客观事物的直接感性认识即“生动的直观”开始的。它通过感觉、知觉、表象等形式,接受客体的各种信息,感知客体的外部属性、状态和形象,并保留在观念中成为关于客体的鲜明的感性映象。因此,“生动的直观”在认识过程中有重大的作用,它在主体同客体之间建立起一种直接的感性联系,没有这种联系,主体的认识就没有对象,因而也就不可能有关于对象的认识。但是,“生动的直观”还不能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它必须上升到理性认识。理性认识的基本形式是概念、范畴、判断、推理。这些形式是在感性认识形式基础上形成和起作用的。它们是主体思维活动的结果和产物,又是主体思维活动的手段和工具。认识主体在“生动的直观”所提供的感性材料的基础上,运用抽象思维,借助于语言对感性材料进行逻辑加工,通过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以概念、范畴、判断、推理的形式,形成理论知识的体系。这样,才能从本质上全面地反映客观事物,即把客观事物作为许多规定的综合,多样性的统一的整体,在思维中再现出来。这是一个由感性具体经过抽象上升到思维具体的能动过程。但是,理性认识所创造的仍然是主观观念的东西,它是否符合于客观实际,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要通过客观的社会实践检验和证明。这就必须使理性思维所得到的认识再回到社会实践中去,把理论应用于实践。如果主观观念的东西通过实践变为客观实在的东西,实践的结果实现了预想的目的,那就证明这一认识或理论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是具有客观真理性的。因此,“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61页)。

在实践的基础上,由“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再到实践,这是一个具体的认识过程。而整个人类的认识发展过程,则是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循环往复的运动中实现的。

参考书目
  1. 列宁:《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第 2章,见《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
  2. 毛泽东:《实践论》,见《毛泽东选集》第 1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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