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时效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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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民事案件中,根据抵触规则的规定,据以决定债权人诉权是否因时效(见民事时效)而消灭的法律。

消灭时效指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如不行使权利,其诉权(诉讼请求权)即行消灭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各国法定消灭时效的期间长短不同,在国际私法上需要解决依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消灭时效对债权本身影响重大,是属于实体问题,应依债权本身的准据法(又称效果法)解决。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消灭时效只涉及诉权是否消灭,是诉讼法上的救济问题,属于程序性质应依法院地法解决。所以,不少国家私法学者认为,要解决消灭时效的准据法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决定消灭时效的性质,并认为应定性为实体问题,依债权本身的准据法来解决。因为如果定性为程序问题,从而适用法院地法,很容易助长一种“挑选法院地”(forumshop-ping)的倾向,使原告挑选时效期间较长的法院去起诉。如果依债权本身的准据法时效期间早已届满,而适用时效期间较长的法院地位,就剥夺了被告以时效进行抗辩的防御权利,显失公平。基于这种原因,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虽然一般仍然沿袭传统的观点,将消灭时效定性为程序问题,同时也设置了一些例外。例如,美国法院认为债权本身的准据法如规定有“特别的”时效期间,法院即可将这种“特别的”时效期间作为实体问题处理。美国也有少数法院直接将消灭时效定性为实体问题。此外,还有一种新的趋势,即不采用定性的方法将消灭时效定性为实体或程序问题,而是衡量哪一个国家(在美国还指哪一州)对消灭时效这一问题具有最重要的关系或利益,从而决定所应适用的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