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员家庭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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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在从事集体生产劳动之余,或利用家庭中不参加集体生产的半劳动力或辅助劳动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亦称家庭副业。家庭副业的产品归个人所有,由自己支配。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

中国在现阶段,由于农业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社员家庭副业在满足社会和社员个人对农副产品的需要、在开发和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在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社员每人平均纯收入中,家庭副业所占的比重,1978年为26.8%,1981年为38.1%。在农业总产品的增长中,家庭副业也起着重要作用,以1982年为例,在农业总产值中,家庭副业产值占24.6%。在为社会提供诸如生猪、禽蛋等农产品商品方面,其作用则更为显著。

社员家庭副业经营的范围十分广泛。1962年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曾规定社员经营的家庭副业包括:耕种自留地,饲养猪、羊、兔、鸭、鹅等家畜家禽、母猪和大牲畜,开垦零星荒地,进行编织、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生产,从事采集、渔猎、养蚕、养蜂等,在屋前屋后或指定的地方种植果树、桑树、竹木等。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之后,放宽了农村经济政策,取消了对社员家庭副业的不适当的限制,使家庭副业不断增长,经营范围不断扩大。社员家庭副业不仅可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而且允许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运输业以及商业批发和长途贩运。

为了发展社员家庭副业,需要国家、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给以大力的扶持和帮助。1981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转发的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为扶持家庭副业生产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其中包括落实家庭副业政策,允许社员家庭可以有人不参加集体生产而专门从事家庭副业,调整价格政策,普及科学技术,以及解决好产品的加工储存、运输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