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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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企业实现的利润在扣除所得税和利润上交款项后,留在企业自行支配使用的部分。

中国的企业留利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企业实现的利润,依税法缴纳所得税等税收和扣除分配给企业所有者的利润或股息等以后的余额。这一概念适用于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种合资合作和联营企业。狭义是就国营企业而言,其内容因利润分配体制不同而异:

(1)在完全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下,没有企业留利;

(2)在企业基金制下,指企业完成国家规定指标后,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从利润中提取的部分;

(3)在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制度和承包经营责任制下,指企业完成上交承包或包干利润后的余额;

(4)实行利改税以后,指企业利润缴纳所得税、调节税后的余额。对税利分流试点企业则是指企业实现的利润扣除向作为政权机关的国家缴纳所得税和向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国家上交利润或支付股息后的余额。

用途

(1)国营企业在1983年以前,主要用于生产发展、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三个方面;1983年利改税以后主要用于生产发展、新产品试制、后备、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五个方面。

(2)城乡集体企业有的比照国营企业办法,有的则根据具体情况用于建立公积金、公益金等方面。

(3)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

单项留利

除正常留利外专项留给企业或用于指定用途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的利润中抵留,实际上是专项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

(1)留给企业综合利用治理“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生产的产品盈利净额;

(2)提前还清基本建设借款留给企业的利润;

(3)承揽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

(4)转让技术收入不足30万元以下部分全部留给企业;

(5)归还基本建设和各种专项借款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及职工奖励基金(1990年起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