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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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因目标和理想的实现或接近而感受到的一种内心满足。

在中国,很早就有“福”的概念。先秦时期的《尚书·洪范》一书提出的“五福”,即:“一曰寿。二曰富。三曰康宁。四曰攸好德。五曰考终命”,在当时被看作是一个人最大的幸福。幸福也一直是西方伦理思想中的重要范畴。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明确提出人生的目的就是追求快乐和幸福,而幸福生活则是“肉体的健康和灵魂的宁静”,他的伦理思想被称为“幸福论”或“快乐论”(见伊壁鸠鲁伦理思想)。中世纪的神学家否认现世的幸福,认为幸福在于对上帝的虔诚信仰和死后进入“天国”。近代唯物主义思想家认为个人生活欲望的满足是幸福的主要内容,追求这种幸福是人的天赋权利和自然本性。19世纪德国哲学家L.费尔巴哈指出,追求幸福的欲望是人生来就有的,它应当成为一切道德的基础。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人们的幸福观是与他们对人生目的和意义的理解分不开的,而且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和生活条件决定的。不同的时代、阶级以及具有不同生活目标和理想的人们有着不同的幸福观。马克思主义的幸福观是集体主义的幸福观,认为个人幸福和社会集体幸福不可分离,社会集体幸福是个人幸福的基础,集体的幸福高于个人的幸福,但并不否认个人幸福,而且认为社会应当尽可能地为个人幸福生活的实现创造有利的条件。对于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来说,必须自觉地把争取广大人民的幸福和实现人类的解放看作是自己最大的幸福。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还认为,人们的幸福生活,不仅包括物质生活,也包括精神生活。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人们正当的物质生活需要不断得到满足,是实现幸福生活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不能把幸福仅仅归结为物质生活的满足,精神生活的充实也是幸福生活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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