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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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商品所使用的价格。是商品流转过程中最后一道环节的成交价格。是生产和流通领域中价格形成的集中反映,体现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买与卖是交换的统一,其成交价格对买方的消费者来说是购进价格或称所付价格;对卖方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来说则是销售价格或称供应价格。它有两种内含:

(1)广义的,包括生产性消费者价格和生活性消费者价格;

(2)狭义的,专指生活性消费者价格。消费者价格是否合理,关系到商品价值能否实现,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及为社会再生产循环提供的信息能否促进生产、流通和指导消费。

生产性消费者价格

指生产性消费者购进所需商品(主要是生产资料)的价格。又称中间产品价格。

生产性消费者价格按使用部门分为两类:

(1)工业生产消费者价格。在中国,工业生产资料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组织供应的部分,其价格为物资供应价格;生产者自行采购的一般为议价。工业生产所需的农产品原料中由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按计划供应的部分,主要是调拨价;自行采购的部分,价格一般由市场调节。供应价、调拨价由商业企业的进货价、流通费用、利润和税金组成。

(2)农业生产性消费者价格,即农业生产资料的零售价格

生产性消费者价格是影响制成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那些消耗原材料较多的部门来说尤其如此。价格体系中存在着以投入产出为纽带的相关性和连锁反应。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性消费者价格的制定,要从这些特点出发:考虑价值和供求变化,贯彻按质论价原则,处理好各种比价关系和替代、联带品的价格关系,兼顾供求双方的利益,以利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生活性消费者价格

指消费者(个人和集团)购买生活消费资料(包括工业消费品和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农产品)的价格和生活性劳务支出,一般表现为商品的零售价格和劳务收费。在消费者货币收入既定的条件下,消费者价格直接决定消费者实际生活水平。消费者选择商品,是从自己的购买力、爱好、商品价格、替代和补充品的价格比较等因素考虑的,以便达到效用最大化;而生产者、经营者则追求利润最大化。生活性消费者价格,受到供需双方利益制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消费者价格的制定,要兼顾供求双方利益,有助于建立符合社会利益的消费结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对消费品价格采取差别政策:主要的基本消费品由国家定价;一般消费品,根据供求情况,分别实行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烟、酒等实行高税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