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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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五年左右时期内的经济、社会活动进行有目标的事先协调与控制的形式。中期计划的时限为三年、五年或七年不等,一般以五年为期。这一时限与科学技术课题从研究到应用,重要的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从设计到投入使用,国民经济比例关系的调整及其他社会、经济政策能显示出成果,以及专门人才的培养等所需的时间大体相符。在这段时间里,对各方面的发展,能够作出合理的预见,并确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全面目标,也有可能贯彻必要的措施。

内容

中期计划是长期计划的具体化。它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步骤为根据,对长期计划的各项任务,给以一定时间里的数量要求,并规定为达到计划要求的途径和手段。其主要内容有:经济增长速度和重要比例关系,财政、信贷、外汇、物资、市场、劳动力等方面的平衡,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效益,主要产品的新增生产能力,以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要配套项目,科学技术攻关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项目,人口出生率,城乡居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自然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环境保护指标,重要的经济政策和科学技术政策及重大措施等等。

特点

中期计划的时限不长,不确定因素较少,可以较准确地制定计划期间内的各项目标。中期计划按年度分列基本指标,为年度计划提供依据。这可以减少每年确定计划指标的数量,有助于地方、部门和企业保持活动的均衡性和连续性。因此,中期计划是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之间的中介。同长期计划相比,中期计划的目标更为明确、具体,指标和措施较为详尽。每一个中期计划,都是发展经济和解决社会政治任务中的一个特殊阶段,是计划体系中的基本形式。

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70年代以后普遍重视中、长期发展计划,特别重视中期计划的作用,并已逐步从年度计划为主过渡到中期计划尤其是五年计划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经过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便编制和完成了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其后又陆续提出并执行了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个五年计划。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于1985年完成。接着于1986年开始执行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