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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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农民公社”、“毗邻公社”、“地域公社”、“农民村社”,简称“村社”。广义为农业公社、游牧公社、游猎公社等不同类型公社的总称;狭义专指农业公社。它是原始社会解体时期中形成的、以地域性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二重性为特征的社会组织。世界各地普遍经历了农村公社发展阶段。在英国、德国、法国、瑞典、俄国、波兰等国,曾长期保留农村公社形态。在亚洲,从印度次大陆到爪哇岛,都有农村公社的遗迹。在非洲、美洲和大洋洲,当殖民主义者入侵时,不少土著民族处在农村公社发展阶段。在中国,中原汉族在春秋、战国时期,还保留着农村公社组织;地处边疆的一些少数民族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仍处在农村公社阶段或保留其残余形态。对农村公社的研究,开始于19世纪中叶,首先普鲁士的官吏兼作家A.F.von哈克斯特豪森发现了俄国的公社土地所有制,其后德国历史学家G.L.R.毛勒论证了日耳曼人的马尔克公社。K.马克思、F.恩格斯用唯物主义观点研究农村公社形态,对公社的性质及其历史演变作了理论上的概括。

公社产生的历史条件

农村公社是由父系家庭公社发展而来的。由于生产的发展,出现了冶金业,开始了金属工具的使用。这个时期相当于考古学上的金石并用时代到初期金属时代。金属器的使用,增强了人类对抗自然界的力量,提高了小集体乃至个体家庭的生产能力,于是,从(作为社会生产单位的)父系家庭公社中分化出(作为生产单位的)小家庭来,促进了私人占有制的产生和发展,公社成员间产生了贫富分化,维系公社统一体的血缘纽带逐渐松弛,以至失去作用。新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公社成员间的流动,同时有了由不同血缘关系的人们所组成的杂居村落,于是出现了基于地域联系的农村公社。由于生产的需要,如灌溉系统的建立和扩大等,又进一步巩固了村社内部的关系,并扩大了与其他村社的联系。

公社的特征

早期农村公社明显地保留着起源于家庭公社的痕迹。 公社中各家庭聚族而居, 有公有的土地,家庭的首领参加公社的管理机构。农村公社有共同地域、共同经济和共同的宗教祭祀活动。公社实行民主管理,由各家族的代表或民主推选的首领组成管理机构,处理日常事务,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公社重大问题。公社组织的地域性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二重性(即内部同时存在私有制和公社所有制),是农村公社的基本特征。农村公社挣断了氏族公社、家庭公社的血缘纽带,由不同氏族的人们按一定地域组成。公社范围内的天然资源如森林、 荒地、牧场、草场、鱼场、 水源等,在首领组织下由社员共同利用。耕地分配给社员耕种,实行自然调剂或定期重新分配, 收获物归耕者所有。 牲畜、生产工具、住宅、宅旁园地属社员私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二重性决定了农村公社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必然性。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1881)中指出:“农村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过渡。”阶级社会的某些因素,互相对立的阶级集团,都是在农村公社阶段逐步形成的。

公社的类型

由于生产条件和生活方式的不同,农村公社可分为游猎公社、游牧公社、农业公社等类型。

游猎公社

在游猎生活条件下形成的公社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东北大小兴安岭山区的鄂伦春族以游猎为主的乌力楞公社,即属这一类型。乌力楞系由鄂伦春语“乌力尔托”一词引伸而来,意为子孙们。鄂伦春族的乌力楞原系父系家庭公社组织,自17世纪以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乌力楞由父系家庭公社发展成为地域公社。它能适应游动的生产、生活方式,公社的规模很小。20世纪20年代,今鄂伦春族自治旗、呼玛县、爱辉县、逊克县等地 309户鄂伦春族居民,分别属于40多个乌力楞,平均每个乌力楞7户左右。乌力楞均由两个以上氏族的成员组成,猎场公有。由于猎区地域辽阔,人口少,流动性大,没有形成部落或氏族间的地域界线,只有各自习惯的游猎区域。枪支、马匹和猎犬属私有。公社内集体狩猎和个人狩猎并存,猎获品的平均分配和个体占有制并存。猎民的贫富分化主要表现在马匹占有的多寡上。缺马者借用别人的马匹要付一定比例的猎获品作为报酬。公社内部出现了剥削关系。

游牧公社

在游牧生活条件下形成的公社组织。在中亚游牧民族哈萨克人、吉尔吉斯人、阿尔泰人、图瓦人、哈卡斯人以及布里亚特人中存在很久。分布在中国北方和西北地区的蒙古族的阿寅勒,哈萨克族和柯尔克孜族的阿乌尔,均系非血缘(或非血缘近亲)的人们自愿组合的公社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阿乌尔公社一直保留在哈萨克族的封建制度下,成为其游牧社会的基层单位。每个阿乌尔均有首领,多由年长者担任,管理公社的日常生产和生活。阿乌尔的名字以其首领的名字命名。哈萨克人以部落为单位占有大片牧场,凡属本部落的各阿乌尔均可自由利用。近代以来公社内部贫富分化悬殊,富牧利用合群放牧的形式,占有贫苦牧民的劳动力。呼伦贝尔牧区鄂温克族的尼莫尔公社,亦属于地域公社类型。尼莫尔系鄂温克语,意为“邻居们”,是由共同放牧的五、六户或十余户牧民组成的游牧集团。牧场公有,自由放牧。牲畜、帐幕私有。富有者在“互相合作”的名义下,占有贫苦牧民的剩余劳动。四川省和西北地区的藏族中原来的血缘组织已解体,形成地域性的游牧公社。 牧场大部分公有,一部分被土官、 牧主、寺院占有。阿乌尔和尼莫尔等公社组织,后来已不再是由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的过渡性组织,它已蜕变为依附于封建制度下的次生形态的公社组织。

农业公社

在农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村社组织。遍布世界各地。拉丁美洲印加人称作爱利尤的公社的晚期,大洋洲美拉尼西亚人的科罗公社、德国的马尔克公社、俄国的米尔公社、 印度的哥罗摩公社、 中国汉族地区称作邑或社的公社的早期,都属于原生形态的农业公社。中国云南省西盟县的佤族,勐海县的布朗族,陇川、瑞丽、盈江县的景颇族,景洪县的基诺族,西藏自治区米林县的珞巴族等,在新中国成立时均处于农村公社发展阶段。广东省海南岛黎族晚期的“合亩”组织(见黎族合亩制),亦属于农业公社类型。农业经济的稳定性决定了公社的规模可达数百户。公社境内的耕地、荒地、牧场、山林、河流均归社员集体所有。耕地的利用有两种形式:

(1)每年或隔年重新分配;

(2)自然占用调整(社员在自选地段内耕种,他人不得占用,抛荒后土地仍归公社所有,再由他人占用)。宅旁园地、牲畜、生产工具、房屋属社员私有。公社发展到晚期,随着个体劳动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土地逐渐成为可以抵押和买卖的私有财产,雇佣劳动和有息借贷关系日益发展。贫困负债者以自身抵债或出卖子女为奴隶,家长奴隶制遂发展起来,公社社员分化为不同地位的阶层或等级。在商品货币经济的冲击下,农村公社逐渐解体并最终消亡。

次生形态的公社

由原生形态的公社蜕变形成,依附于阶级社会中的一种农村公社组织。在世界各地分布很广,存在的时间亦很长。典型者如德国的马尔克公社延续到中世纪,俄国的米尔公社残存到十月革命前夕。印度的哥罗摩公社与种姓制度相结合,存在很久。中国古代以井田制为基础的村社组织,一直延续到春秋、战国时期。云南省西双版纳地区傣族中,次生形态的农村公社依附于封建农奴制下,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主改革时,还保持其完备形态。公社以寨父(波曼)为首领,由寨母(咩曼)、长老(陶格)等组成议事会,主持公社日常事务。下设管理武装的“昆悍”、通讯联络的“波板”、 执掌文书的“昆欠”、 管理水利的“板门”、管社神的“波摩”、管理佛寺的“波沾”等。公社还有不脱产的金匠、银匠、木匠、猎手、屠宰师、酿酒师、歌手等,形成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公社的土地分为领主地段和农民地段两部分。民主改革前,西双版纳傣族地区领主地段占当地耕地总面积的14%,农民地段中,寨公田占耕地总面积的58%,家族田占19%,其余 9%的土地为社员私有田。寨公田用抽签或投签方式定期重新分配。次生形态的公社与原生形态的公社有本质区别。在次生形态的公社中相当面积的土地被圈占为领主田,其余土地虽还保持寨公田的形式,但其所有权已被封建领主篡夺,社员要耕种公社的“份地”,必须尽各种封建义务。公社社员自称为“鲁农”,意为小辈或仆从,失去自由民身份,变成依附于封建领主的农奴。公社首领被土司加封为“叭”、“鲊”等基层行政官吏,被授予俸禄田,享有各种特权,成为公社农民最直接的统治者。

公社的解体

农村公社生产资料所有制二重性,曾为公社经济的发展赋予强大的生命力。到了农村公社晚期,这种二重性就成为公社解体的决定性因素。社员私有的宅旁园地是发展私有制的立足点。个体劳动的发展及其产品的私有,激发公社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及其最终占有土地的欲望。原来定期调整分配的土地,由起初延长调整的年限,继而发展为在必要时进行个别抽补调整,最后成为社员可以租佃或买卖的私有财产。商品货币经济渗入公社内部,把原来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的公社社员分化为贫困者和富有者。贫困破产者因负债沦落为债务奴隶,加上战争俘虏,形成了被压迫的奴隶阶级,为家长奴隶制的发展提供了奴隶来源。富有者利用奴隶劳动经营大规模农业生产,兼营手工业作坊,将产品在市场上出售。古代希腊是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由农村公社进入奴隶制社会的典型。由于历史进程的不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农村公社的传统形式长期保存下来,但它不再是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发展的过渡性的社会形态,已蜕变为依附于奴隶制或封建农奴制下的公社组织形式。在这种公社里,耕地虽按传统实行定期重新分配,但土地所有权已被奴隶主或封建领主所篡夺,社员以承担各种贡赋或劳役为代价,耕种公社的“份地”。后来的发展,农村公社从内容到形式都逐步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