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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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类级科目之一。国家预算收入中来自国营企业的缴款,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上缴国家的利润、事业收入以及由预算收入退库拨补的企业计划亏损和价格补贴

中国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除按国家规定可以由企业留用一部分外,绝大部分以“利润”形式上缴国家,企业收入税收收入并列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两大主要来源。企业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1959~1978年大部分年份超过50%,1960年达63.9%。从1978年起,先后实行企业基金制利润留成制企业实现利润中留给企业支配的部分增加。特别是从1983年起实行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原来上缴的利润,通过税收渠道缴纳,企业收入占国家预算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1985~1990年,只占2%左右。两步利改税以后,企业收入所含内容几次变化,如1991年规定的内容主要有:

(1)未实行利改税企业上缴国家预算的利润、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

(2)实行利改税小型工业企业上缴的承包费、租赁费;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分得的上缴国家预算的利润;

(4)按国家规定出售和兼并国有企业的产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