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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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充足理由律也是传统逻辑基本规律之一的逻辑学家,通常把这条规律表述为:任何判断必须有(充足)理由。充足理由律的提法源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德国哲学家G.W.莱布尼茨。他在《单子论》中说:“我们的推理是建立在两个大原则上,即是:(1)矛盾原则,……(2)充足理由原则,凭着这个原则,我们认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总是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不过,莱布尼茨本人并未把充足理由原则当作逻辑规律。他所说的充足理由原则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也是一个历来有争论的问题。I.康德认为,矛盾律与充足理由律都是真理的逻辑标准或形式标准。在他看来,矛盾律是反面的标准,因为遵守矛盾律的思想不一定真,而违反矛盾律的思想不可能真;充足理由律则是正面的标准,因为遵守充足理由律的思想一定是有根据的,是从一些原则得出而且不会导致假的结论的思想。但传统逻辑学家一般认为,与其说充足理由律是关于思维形式和形式逻辑的规律,不如说它是关于存在和事实的规律。正因为如此,许多传统逻辑著作中不叙述这条规律,现代逻辑也不讨论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