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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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本家通过收买和持有一定数量的股票对企业进行控制的一种方式。在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少数金融寡头主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其在经济领域内的统治。

资本主义社会里,股份公司广泛发展,其经济地位日益重要。股份公司按股东拥有股票的多少来决定投票权。因此,当一个股东掌握了多数的投票权,就可以实现对这一企业的控制和统治。按照一般原则,只有当一个股东掌握了超过半数的企业股票时,才能实现对该企业的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票发行很广,许多股东只购买了少量股票,而且分散在各地,他们很少参加股东大会,很难参与企业的管理与决策。例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股东就多达 260多万人,而这些人中的绝大多数是只持有几股股票的小股东。因此,一个股东对企业的投票权即使占不到一半,也常常能够操纵股东大会。一个企业发行的股票越多、越分散,控制一个企业所必需拥有的股票份额就越小。这种能够支配一个企业所必需的股票占有额,称为股票控制额。股票控制额往往只有百分之十几,甚至只有百分之几。例如,美国的埃克森公司是洛克菲勒财团的核心企业,而该财团在1976年时仅握有埃克森公司2.08%的表决权。金融资本家为了能用少量的资本就可掌握企业的股票控制额,往往故意缩小每一股股票的金额,使股票的发行更加分散。

金融资本不仅可以通过掌握股票控制权直接统治一个企业,而且可以通过它已经控制的企业,用同样的办法去控制另外的企业。它在控制了一个巨大的垄断企业之后,就把它作为“母公司”,动用它拥有的资本去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并通过股票控制额把这一企业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成为其属下的“子公司”。“子公司”又可如法炮制,去控制“孙公司”。这样,就形成了金融资本进行控制的多层宝塔,居于宝塔顶端的是极少数金融寡头。金融寡头通过这种层层参与,控制了大量的企业和比自己原有资本大十倍、百倍的他人资本。因此,衡量金融资本的实力时,仅仅依据它本身直接拥有的资本是不够的,还要把它所控制的他人资本也估算进去。

参与制不仅大大增加了金融资本的实力,扩大了它进行剥削的基础,而且还有利于金融资本进行投机活动。从名义上说,“子公司”和“孙公司”都是独立的公司,“母公司”对这些公司的业务活动不负法律上的责任。因此,金融资本可以利用“母公司”对“子公司”、“孙公司”的参与活动为自己牟取暴利;而一旦“子公司”、“孙公司”发生亏损或即将倒闭时,“母公司”又可以及时把股票抛出,逃脱责任,避免损失。正如列宁所说:“‘参与制’不仅使垄断者的势力大大地增加,而且还使他们可以不受惩罚地、为所欲为地干一些见不得人的龌龊勾当,可以盘剥公众”(《列宁选集》第2卷,第771页)。所以,参与制的发展进一步表现了金融资本的寄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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