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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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财政用于城镇公共设施、公用事业维护和建设的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

1962年,大、中城市根据国务院决定开始征收工商业附加(即工商统一税附加1%和工商所得税附加1%)、公用事业附加和城市房地产税,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等的维修和保养,由此形成城市维护费的专项资金来源。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将原来随同工商统一税征收1%的地方附加,改为从新的工商税收入中按月提取1%;原随同工商所得税征收的1%附加,仍由纳税单位随正税缴纳;原由城市房地产税解决的城市维护费,改为由国家预算安排,并按照每年大体增长5%的幅度由中央财政逐年列支,称为国拨城市维护费。1979年起,城市维护费的开征范围扩大到工业集中的县镇和工矿区,同时在47个城市中试行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取5%作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1984年扩大到137个城市。这样,城市维护费的资金来源包括:

(1)工商税附加;

(2)工商所得税附加;

(3)公用事业附加;

(4)国拨城市维护费;

(5)工商利润5%。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取消了工商税附加、国拨城市维护费和从工商利润中提取5%的规定。同年,在调整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时,停征了工商所得税附加。上述制度改变后,城市维护费的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以及中央、地方用机动财力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使用范围

包括城镇道路、桥涵、排水、防洪堤坝、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设施;园林苗圃、公共绿地、风景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公共厕所、清扫垃圾粪便、街道洒水、扫雪等环境卫生设施;公用消防、公安交通、标志设施、自来水、集中供热等公用事业的维护。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城市中的部分房屋和中小学校舍维修资金也在城市维护费中开支。该项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结余可以用于城市建设中的小型基本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