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集中的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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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征集的用于社会需要的资金。这种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上缴的利润和税金。上缴利润不是一个固定量,是随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断变动的;税金则是相对固定的,具有强制性。另一个来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的税金。国家有时也通过价格集中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一部分纯收入。还有一小部分是来自个体经济和其他非社会主义经济形式缴纳的税金。

1983年以后,中国国营企业开始普遍推行利改税,即变过去上缴利润为按国家规定的固定比例交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所得税、调节税等,税后利润留给企业。这种改革,对调动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保证国家收入的稳定增长,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扩大生产,增加收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集中的纯收入是社会主义国家发挥其经济职能的作用,从事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国防建设和国家行政管理的主要财力资源,必须在国民收入中保持一定的比重。既要防止任意侵占国家应该集中的收入,也要防止国家集中部分过大,影响企业和劳动者收入的倾向。必须统筹兼顾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三者的利益,做到既使国家收入随经济发展而稳定增长,又使企业和劳动者得到必要的和合理的物质利益。要保证国家集中的纯收入增加,最根本的途径是发展经济,同时也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杜绝偷漏税现象,防止国家应有的收入流失。对国家集中的纯收入的使用,必须合理分配,讲究经济效益,不允许随意挥霍国家资财,以促进经济和文化等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