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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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维护和保障本国征税自主权力为宗旨的税收制度准则。征税自主权是国家主权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

税收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是:

(1)独立自主的征税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包括自主决定国家的内政、外交以及征税权力。这种自主征税权由一国的宪法规定,不受他国控制。

(2)自主协定税收权。为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促进对外经济的发展,保护本国民族经济,主权国家有权按照对等原则,通过谈判,签订国与国之间的各项税收协定,决定是否给予对方税收优惠

(3)自主选择税收管辖权。按照国际通行的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税收管辖权可分为地域管辖权(“收入来源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管辖权,各国政府可自由选择和行使上述某一种或两种税收管辖权。确定本国政府的征税权力范围,并通过单边或双边措施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见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贯坚持税收主权原则。截至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公布实施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涉外税收法律;中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签订有关税及贸易互惠协定;先后同29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