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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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成立的全球普遍性的国际政治组织。

创立与宗旨

联合国筹建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1942年元旦,参加反法西斯战争的26个国家为协同作战,签署了《联合国家宣言》,联合国的名称由此而来。1943年10月30日,美、苏、中、英四大国发表莫斯科宣言,共同达成在战后建立普遍性的国际安全组织的原则协议。1944年11月四大国经过协商提出创立联合国组织的建议案。1945年4月,在美国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家全体会议上,以四大国建议案为基础起草了《联合国宪章》。宪章于6月26日通过,10月24日生效时宣告联合国成立。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并在日内瓦设有欧洲办事处。参加旧金山会议并在宪章上签字的51国为创始会员国。新加入的国家须提交申请书,声明接受宪章义务,经安理会推荐并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至1992年5月,共有178个成员国,另有观察员3个。会员国设有常驻代表团,观察员设有常驻观察员办事处。

《联合国宪章》序言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组织的总章程,共19章,111条。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目的。宪章还规定了联合国及各成员国为实现宗旨所应遵循的原则:

(1)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

(2)会员国忠实履行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3)和平解决会员国间国际争端;

(4)会员国不得以不符合宪章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5)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强制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6)联合国在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成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7)联合国不得干涉任何国家的国内事务,但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破坏和平行为和侵略行为采取强制行动。

机构

联合国设有大会、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6个机构( 见)。

图

此外,还设有各种具有专业职能的辅助性机构(见联合国专门机构)。

联合国大会

是主要的审议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大会的职能有:讨论和审议宪章规定的任何事项和问题;批准联合国预算,分配会员国的经费负担;根据安理会推荐通过决议接纳新会员国和委派秘书长;以及宪章规定的其他选举事项。有关重大问题的决议,大会以参加投票的 2/3会员国决定,一般问题以过半数票决定。

第46届联合国代表大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幕。图为秘书长在敲响和平钟(1991年9月17日) 安理会

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构,也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它由中、法、苏、英、美 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1965年以前为 6个)组成。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2年,不得连选连任。10个非常任理事国的名额分配:亚洲2个,非洲3个,东欧1个,拉丁美洲2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安理会强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包括会员国与非会员国之间),为防止破坏和平与侵略行为,安理会可采取经济制裁、断交等措施,直至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安理会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约束力,根据协定可要求会员国提供军队、协助和便利。除每年2次例会外,还可召开紧急会议,各理事国均派有常驻联合国代表。安理会若干程序性的决议,以任何9个(1965年以前为7个)理事国可决票决定;其他一些事项,则以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1965年以前为6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即采取 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的原则,又称大国否决权。

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与巴黎会议两主席在北京就柬埔寨问题举行会晤(1991年7月17日) 经社理事会

由联合国大会选出的54个理事国(原为18个,1965年增为27个,1973年增为54个)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54个理事国的名额分配:非洲14个、亚洲11个、拉丁美洲10个、东欧 6个、西欧及其他国家13个。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就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以及人权保护提出研究报告和建议,或拟定公约草案,提交联合国大会,并负责协调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之间的活动。经社理事会每年召开 2次例会,其决议以理事国投票过半数表决通过。经社理事会下设 5个区域委员会,7个职司委员会和一些常设委员会。

托管理事会

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构。托管制度是国际联盟委任统治制度的继续。随着托管地区人民先后取得独立,托管理事会已有名无实。

国际法院

联合国的司法机构,设在荷兰海牙。主要职能是处理限于国家之间的诉讼案件。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出15名不同国籍的独立法官组成,任期 9年,可连选连任。按惯例中、法、苏、美、英 5国各有法官1名。国际法院基本上是国际常设法院的继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秘书处

行政事务机构,任务是执行联合国其他机构制定的计划和政策,并为这些机构服务。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和办事员若干人组成。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秘书长是联合国组织的首长,在大会以及联合国各理事会的一切会议中,以秘书长的资格行使职权,并执行这些机关委托的其他任务。他向大会提交关于联合国工作的年度报告,并委派联合国的职员。秘书长有权将他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任何事件,提请安理会注意。秘书长和秘书处职员是为联合国整体服务的“国际公务员”,每人都宣誓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和联合国以外的任何其他当局的指示。联合国历任秘书长为:T.赖伊(挪威,1946年2月~1953年4月),D.哈马舍尔德(瑞典,1953年4月~1961年9月),吴丹(缅甸,1961年11月~1971年12月),K.瓦尔德海姆(奥地利,1972年1月~1981年12月),J.P.德奎利亚尔(秘鲁,1982年1月~1991年12月),B.加利(埃及,1992年1月~  )。

地位与作用

联合国成立40多年来,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实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防止用武力威胁其他国家的主权独立与领土完整,以及裁军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它的影响日益扩大,主要表现在:

(1)促进殖民地人民的独立;

(2)促进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和福利方面的国际合作;

(3)提倡国际人权保护;

(4)支持发展中国家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活动。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来,联合国在缓和地区冲突方面显示出不可替代的作用。

联合国作为全球普遍性的国际政治组织,其成员几乎包括世界所有国家。它超越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等种种差别,容纳各种类型的国家,具有广泛而深厚的政治基础。在联合国中,发展中国家已超过100个,这对于联合国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变化,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4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联合国是世界历史上最普遍、最有生命力的国际组织。(见彩图)

联合国徽 联合国总部外景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举行会议 联合国总部大厦前各国国旗(右第二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1945年6月中国代表团在美国旧金山参加《联合国宪章》签字仪式,右第二人为董必武 1990年11月29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以武力解决伊拉克吞并科威特的决议 图

中国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10名成员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旧金山大会。当时的国民政府代理行政院长兼外交部长宋子文任首席代表,另有各党派代表和社会著名人士参加。董必武代表中国共产党参加代表团,并在宪章上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长于1949年11月15日致电联合国,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要求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直到1971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才得以恢复。此后中国在联合国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