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统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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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帝国主义战胜国所建立的通过国际联盟对战败国的殖民地进行再分割和统治的一种制度。《国际联盟盟约》规定,战前(甲)奥斯曼帝国(土耳其)所属近东部分地区、(乙)德国所属非洲殖民地、(丙)德国所属西南非和太平洋诸岛,均由国际联盟委任英国、法国和日本等国进行统治。被统治的殖民地称为委任统治地,受委任进行统治的国家称为受委任国。受委任国的任务,对甲类委任统治地,是给予行政“指导及援助”;对乙类委任统治地,是根据所规定的条件将其作为单独的领土担负地方行政责任;对丙类委任统治地,是按照各种保证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组成部分加以治理。在形式上受委任国与委任统治地是一种“保护”关系,受委任国对国际联盟负责,须就委任统治地之情况向行政院提出年度报告。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成立联合国时,甲类委任统治地,如伊拉克叙利亚和黎巴嫩,均已成为独立国家;而乙类和丙类委任统治地,则被转为联合国托管制度下的托管领土(见国际托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