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社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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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社是1871年3月18日~5月28日巴黎工人和其他劳动人民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它所实行的政治制度展现了无产阶级领导的新型国家的雏型。

1871年3月18日,巴黎人民不堪忍受普鲁士的侵略和梯也尔政府的卖国行为,举行了武装起义,推翻了法国资产阶级的统治。3月26日举行民主选举,3月28日巴黎公社诞生,同时成立了公社委员会作为巴黎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它代替了旧的国会和官僚机构,实行议行合一,统一负责公社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公社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治安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劳动与交换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对外联络委员会、粮食委员会和社会服务委员会等10个委员会。各个委员会主席由公社委员会成员兼任,并吸收5~8名工人和其他劳动人民参加。公社委员会经常派遣特派员检查和监督司法部门、邮电局、铁路管理局、造币厂等重要部门的工作。公社委员会废除了常备军,代之以全民武装国民自卫军。它还取消了警察,由武装的人民维持公共秩序。公社委员会是中央集权式的和自治的权力机构,是保护人民,镇压资产阶级反抗和对付外来侵略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巴黎公社成立大会(1871年3月28日)

巴黎公社废除了资产阶级民主,实行无产阶级民主。它采用普选制,直接选举公职人员,如公社委员会成员都是经过直接和普遍选举产生的。他们大多数是工人或公认的无产阶级代表,还有拥护公社事业的知识分子、职员、医生、教师和新闻记者,从而使公社委员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基础。其他公职人员、法官、国民自卫军营长也都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撤换。巴黎公社接受群众的监督,听取和采纳第一国际各支部、工团联合会、国民自卫军、俱乐部以及报纸舆论的建议和要求。公社社员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有权参政议政,对国家权力机构进行监督。

巴黎公社废除了旧的官僚制度。公社委员、公职人员定期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接受群众监督。公社委员和公职人员不享有特权,都领取相当于熟练工人工资的薪金,最高额每年为6000法郎。这种新公职人员制度把公职人员变成了人民的公仆。

巴黎公社于5月28日被梯也尔政府和普鲁士军队镇压。它虽然只存在72天,但作为无产阶级政权的首次尝试,它所实行的一系列措施,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