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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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地区综合平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以经济区域或行政区为对象,考察在地区范围内各部门、各环节和各要素之间的平衡关系。这是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在一个地区的具体化,也是编制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

意义和目的

地区平衡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为前提,又是落实全国平衡的基础。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必须具体化为地区平衡,特别是大国,全国平衡只能是粗线条的,要经过地区、部门等中间层次的平衡,才能进一步保证平衡的最后实现。全国平衡是由各地区的平衡和各部门的平衡纵横交错而组成。在全国平衡的前提下,从全国和地区、地区和地区之间的相互联系出发,对各个地区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活动进行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使其能得到按比例地协调发展,是完成国家计划和全国协作任务的重要条件,是发展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不可缺少的条件。搞好地区平衡,还有利于生产力的合理配置。

特点和原则

地区平衡是全国平衡的一部分,两者的关系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地区平衡不能脱离全国这个大局,它不是完整的、独立的自求平衡;同时,在此前提下,地区平衡有它相对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它不是完全被动或无能为力的。地区平衡的原则是:

(1)服从国家的全面安排,以实现国家交给地区的生产、建设计划作为地区平衡的首要任务。

(2)充分发挥本地区的各种优势,努力克服本地区的薄弱环节,实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优化

(3)正确处理国家和地区的关系,并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组织好地区内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促进。

(4)对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进行统筹安排,求得各方面的协调发展。

(5)既要以一个地区为范围来考虑相对独立的平衡,又要不受此限,密切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横向关系,在相互协作中求得各地区的共同平衡。

内容和方法

地区平衡以一定的空间为对象,包括地区内各部门、各行业的所有经济和社会活动,争取实现供给和需求及其具体构成的平衡。这一平衡大体可分为实物和价值两种形态。前者主要是通过商品和物资的流通,多余的流出,不够的流入;后者主要是通过财政和信贷的收支,多余的上缴,不足的下拨,使之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和积累等的最终需求相适应。除地区的物力、财力平衡外,还要进行人力平衡,并且要有人、财、物之间的相互平衡。地区平衡的进一步具体化,还要落实到各种主要产品的产、供、销和各种主要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生产条件等的平衡上。这是由于在一个地区内,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的供需往往是不平衡的,必须通过流入流出、上缴下拨,才能求得平衡。平衡结果,一个地区所生产的社会产品与它消费的社会产品、所创造的国民收入与它使用的国民收入,就得到了调整。这正是地区平衡要解决的问题。平衡的方法,一般是编制作为地区经济核算的地区平衡表,以反映各主要部门和主要产品的生产、分配,以及地区内使用和流出、流入等情况,据以确定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主要比例,编制和执行地区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