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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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旨

本条是对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按照本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有关说明或者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组织编制规划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按照本法规定,认真组织对所编制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实事求是地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如果规划编制机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导致该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该编制机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中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具体给予哪种行政处分,可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做出。本条规定的受处罚的对象是:规划编制机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里所说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规划编制机关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对违法行为作出决定,或者事后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或者因疏于管理或者放任因而对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领导人员。这里所说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

三、本条规定的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是规划编制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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