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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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主旨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通常所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对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所作的预先评价。其书面形式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条所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对正在进行建设、运行的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的评价。因其实施于项目开工建设以后,因此称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对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所作的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相应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报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而在项目开工建设后,可能因预测不够准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使得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与经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相符合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就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由建设单位主动组织进行;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后评价,一般可只对所发生变化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不再对项目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

五、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目的,是要针对所产生的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根据情况的变化采取新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六、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应当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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