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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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主旨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获得批准的,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依照本法规定,必须报经法定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对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这是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为此,本条规定:

1.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经法定审批部门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的建设。这里讲的“项目审批部门”,不是指本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而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是否准予该项目建设负有审批权限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有些建设项目是要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包括批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开工报告等。依照本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审查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经过法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建设。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如果违反这一规定,该项目的审批部门则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或者开工报告。项目的审批部门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应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经法定审批部门依法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经法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不论该项目建设本身是否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都不得投入开工建设,否则,将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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