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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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内容如下:

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主要是基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紧急状况下生产经营和稽查执法的需要,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2008年9月河北三鹿为代表的问题奶粉事件爆发以后,由于当时的食品(乳品)安全检测标准中并不涉及三聚氰胺,为了给监督检测提供应急的执法依据,10月7日原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乳制品及含乳食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的公告。公告首先声明,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但是由于资料表明,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少量进入到食品中。为了确保乳品质量安全,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高于1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粉、其他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含乳15%以上的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2010年4月,经过科学论证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卫生部公布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

2011年6月,台湾发生在饮料中人为添加高剂量塑化剂事件,为防范类似风险,《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551号文件)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邻苯二甲酸二(ce―乙基已脂)(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mg/kg、9.0mg/kg和0.3mg/kg。2012年10月酒鬼酒被曝塑化剂严重超标,比原卫生部551号文件规定的限量值超标达260%。随后中国酒业协会通过对全国白酒产品大量而全面的检测,认定我国白酒产品中基本上都含有塑化剂成分,其中高档白酒含量较高,低档白酒含量较低。但是经过科学分析,我国白酒行业在技术上没有人为添加塑化剂的必要,污染源头主要来源于企业使用的塑料输酒管道。在政府指导下白酒企业已陆续完成塑料输酒管道的更换,塑化剂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但当时问题的焦点在于原卫生部551号文件规定的限量值是否是等同于食品安全标准,监管部门能否以此为据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

三聚氰胺、塑化剂等事件说明,对于随时可能爆发的未知风险,在缺乏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仍然需要有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本条规定的主要意义在于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在未知风险爆发的紧急情况下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提供临时性的依据。

关于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必要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但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需要较长时间,因而确有必要及时规定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二是临时性。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因其应急性特点往往会有不够科学的缺陷,因而其性质或效力应当是临时性的,事后应当尽快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以取代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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