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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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内容如下: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共同负责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原法第59条,未作修改。

根据本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共同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共同负责,是本法第85条赋予检验人独立检验权的延续,有利于提高检验人的职业地位,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也有利于在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之间形成制约机制,这将有利于促进我国食品检验水平的提高,保证我国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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