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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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内容如下: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对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要求。

实施良好生产规范等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是预防和控制各种有害因素危害食品安全的有效方法。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由于其食用人群的特殊性,要求生产企业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利于保障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本条要求生产特殊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是一种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安全实施自主性管理的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达到质量安全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我国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了多个特殊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包括《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9923-2013)、《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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