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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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内容如下: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健食品实行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划分了应当注册与备案的保健食品范围,明确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基本制度。

新法明确对保健食品产品实行注册和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主要考虑是:不同类型的保健食品风险程度不同,有的保健食品,如体现我国特色的添加中药材的保健食品,存在中药材的用量、配伍等可能影响保健食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问题,而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可以通过国家标准等通用要求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如果全部实行注册管理,对所有产品都进行严格的审查,会造成注册周期长、重复审查、资源浪费等问题。如果全部取消注册制度,产品直接上市销售,一些产品的安全性和保健功能很难保证。根据我国保健食品的特殊情况,借鉴国际经验,按照简政放权、规范管理的精神,新法确立了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1.实行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包括使用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改变原料目录中的原料、用量或者功效的保健食品,都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是指第一次进口到中国境内的保健食品。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内原料(包括用量和对应的功效)的保健食品和再次进口到中国境内的保健食品,不需要再进行注册,只需要进行备案。

2.实行备案管理的保健食品。因为标准化程度高、安全风险低,对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不实行注册管理,但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除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还规定了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这一规定要求保健食品不仅仅在进口时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在进口后也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在进口后因各种原因被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禁止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应当停止进口,依法予以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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