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

本条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购食品添加剂作了专门规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严格把关,严格审查食品添加剂的来源。1.查验添加剂许可证。按照本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必须取得许可。因此,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首先要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确保所采购的食品添加剂为合法企业生产的产品。2.查验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是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或者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出厂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安全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拒绝进货。如果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予以验收进货,则责任随即转移到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一方。因此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避免因盲目采购不安全食品添加剂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旦造成食物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记载,应当真实,不能随意捏造。本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便日后查询。如果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部门可以通过查验这些记录、票据,追查问题产品出现的具体环节,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