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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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主旨

本条是关于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

本条所指的集中用餐单位一般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工地等机构,为解决其内部职工、学生或者其他内部人员的就餐问题,而集中提供就餐服务的单位。集中用餐单位用餐人员相对集中,数量大,是发生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的多发地之一,同时部分就餐人群属于较敏感人群,特别是学校、托幼机构、托老机构、建筑工地等场所的人员,更容易受到食源性疾病的感染。因此,应对其加强管理,避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就餐人员的身体健康。

一、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管理

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食堂的管理直接关系到职员、学生等就餐人员的基本权益和身体健康。因此,食堂的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既然是餐饮服务提供者,就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包括:(1)依法取得许可。本法第35条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取得许可不能从事生产经营。(2)本法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一定要求,如相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餐具饮具的卫生要求、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用水的要求、洗涤剂、消毒剂的要求等。(3)本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原料验收、索票索证、食品贮存、餐饮用具清洗消毒、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要求。(4)对生产经营食品的禁止性规定。(5)其他要求。

二、对从外订餐的集中用餐单位的要求

由于设立食堂要受场所和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对于一些没有能力设立食堂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建设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为了解决内部员工就餐问题,有的单位采取的从供餐单位订购食品的方式。但是供餐单位多种多样,鱼龙混杂,有的存在卫生条件、安全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集中用餐单位如何保障订购食品的安全,进而保障所在单位用餐人员的健康。本条规定,集中用餐单位从供餐单位订购食品的,应从取得许可证的正规的食品企业进行订购,因为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应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在一定程度对食品的安全性有保障,另外,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也可以及时查找到责任人。作为供餐单位也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即食即做,保障出售的食品是新鲜、安全可靠的。

三、集中用餐单位主管部门的责任

为了保障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除了集中用餐单位本身要做好自我管理外,其主管部门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职责。这里讲的主管部门不是食药监等部门,而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机构的主管部门,例如,学校的主管部门是教育部、建筑工地的主管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托老机构的主管部门是民政部门等。这些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在主抓业务管理的同时,还要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让集中用餐单位随时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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