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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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对原法第40条、第41条的修改。

一、食品经营者贮存预包装食品的要求

食品由于其质量特性,经过一段时间,品质会发生变化。贮存不当易使食品腐败变质,丧失原有的营养物质,降低或失去应有的食用价值。科学合理的贮存环境和运输条件是避免食品污染和腐败变质、保障食品性质稳定的重要手段。企业应根据食品的特点、卫生和安全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条件。贮存食品的容器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避免食品污染的风险。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不同特点,在贮存物料时,应依照物料的特性分类存放,对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物料,应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采取必要的防雨、通风、防晒、防霉变、合理分类等方式,尽量保持进货时的状况,食品如果贮存在恶劣条件下,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

食品的贮存仓库应由专人管理,并制定有效的防潮、防虫害、清洁卫生等管理措施。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时由于一些原因,即使食品没有超过保质期,食品也会变质。食品变质就是食品内在质量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食品应当具备的食用价值。这时食品经营者就应当及时清理这些变质食品。当然,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也并不一定都是变质的食品。尽管如此,食品经营者在清理时,只要食品已经变质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都应当坚决清理,不能存有侥幸心理,更不能将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正常销售。按照本法的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贮存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本条第2款是针对散装食品在贮存方面的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是食品经营者的一项法定义务。这样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防止因经营者过失,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防止食品二次污染。第二,便于食品经营者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第三,防止经营者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第四,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后,如果发生问题,可以通过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追溯,及时向食品生产者主张权利。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款的规定如实标注信息,如果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标注了虚假信息,如现实中,有的商家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更改日期后继续销售,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行为,按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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