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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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的检验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沿用了原法第38条的规定,未作修改。

本法第51条的规定是侧重于对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相关记录方面的安全状况的查验,本条更侧重于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本身的安全性、品质等进行检验。

出厂检验,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是生产活动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检验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企业通过对出厂食品进行检验,及时发现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防止流入社会,损害消费者健康。同时也可以及时了解食品生产安全控制措施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排查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这既是对消费者健康负责,也是对食品生产企业自身的品牌和信誉负责,真正体现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企业对各类样品可以自行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开展自行检验应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试剂、标准样品等,建立实验室管理制度,明确各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检验人员应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为确保检验结果科学、准确,检验仪器设备精度必须符合要求。企业委托外部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应选择获得相关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企业应妥善保存检验记录,以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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