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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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对原法第37条的修改,对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作了修改。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是为了防止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既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保障,也是对企业自身声誉的保障。如果食品生产企业不能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出厂后出现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即使召回食品,也会对其声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出厂的食品是合格、安全的。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凭空捏造、涂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其应如实记录出厂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这是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义务。通过查验并如实记录:第一,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或发现虽有检验合格证但安全状况有显著问题的食品,防止将不合格食品作为合格食品上市销售,损害公众身体健康。第二,出厂查验并记录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当发现食品出现问题时,通过查找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可以迅速找到是哪些购货者购买了该批食品,实施食品召回。第三,食品生产企业日后如果与购货者因为食品安全、质量等发生法律纠纷,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是重要证据。为了日后查询方便,出现问题及时追溯,法律规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要求的,规定了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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