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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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对原法第34条的修改。将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特定疾病的范围授权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将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的范围限定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本条规定了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很容易受到病原体的污染,从而成为食源性疾病,特别是肠道传染疾病的媒介。如果这些人患有传染病或者是带菌者,就容易通过被污染的食品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十分必要,这也是贯彻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食品从业人员除应做好个人卫生外,食品生产经营者还要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的管理。

哪些人员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呢?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对一些主要的传染性疾病进行了列举,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这次修订将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特殊性疾病的范围授权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主要考虑是,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饮食结构的变化,人员流动的加强,疾病的病种也是在不断变化中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传染性疾病工作,对全国的传染性疾病发病情况、传染途径都比较了解,可以随时更新传染性疾病的情况,由其规定哪些属于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特殊性疾病比较符合现实情况。因此,这次修订,将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特殊疾病的范围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企业建立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可以从制度层面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用人行为,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如果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本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调换其工作。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歧视患有疾病的从业人员,更不得以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疾病人员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借口,辞退职工。对于患有上述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只限定在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不影响其从事其他岗位的工作,如从事行政工作、管理工作、保安、技工、收银员等。对此类职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安排其转岗,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二、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中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其健康与否直接决定了所生产的食品是否安全。因此,生产经营者需要组织对上述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生活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身体状况在不断变化,有可能感染患有某些不适宜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疾病,因此在通过健康体检后不能一劳永逸,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及时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企业、单位申报。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从业者,应当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治疗等措施。健康证明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过健康体检后取得的书面证明文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健康证明过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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