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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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对原法第32条的修改。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以及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监督抽查考核的内容。

本条从四个方面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备的管理制度是生产安全食品的重要保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达到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的基本前提。通过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把法律有关规定变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进行管理,严格食品安全的自我控制,提高食品生产合格率,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是涵盖从原料采购到食品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具体可包括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原料仓库管理制度,防止污染的管理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召回制度,培训制度和文件管理制度等。

2.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出发,法律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义务。培训对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增强保证食品安全的自觉性,保障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强化企业内部从业人员的素质管理。通过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使职工树立“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意识,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提高职业素养。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使其掌握与其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各项标准的具体规定,使食品从业人员树立起食品安全的法制观念,增强守法的自觉性,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明确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作为专门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向市场提供安全、丰富、放心、优质的食品,保障人民健康,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法第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这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个总的要求。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如何履行好这个责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是关键,这样既可以促使其行使职权认真负责地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又可以按照法定义务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中,其主要负责人居于中心地位,起决定性作用,只有他带头认真落实好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才能保证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因此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其职责,强化其责任,使之尽职尽责。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受到处罚。

4.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培训和考核。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食品是否安全。每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要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以是专职人员也可以是兼职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的监测、监督过程中可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取必要的措施,降低各种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上岗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进行考核,了解其是否掌握了食品安全相应知识和能力,对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安排其上岗工作。随着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不断更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也应随之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因此要求企业应加强对其培训,确保其掌握所在岗位必需的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让其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对食品进行监测、监督。本条还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的内容。企业是否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对其进行了培训,对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如何,不能光靠企业自己说了算,监管部门也要尽到其责任,随时进行抽查了解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以便督促那些不合格企业尽快改正。另外,为防止行政乱收费,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本条还规定,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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