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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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条件和使用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根据本法第150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因此,食品添加剂应当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才能加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功能主要包括:(1)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例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可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增进消费者的身体健康。(2)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3)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食品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加热等因素会造成食品颜色、质地口感等改变,或有些食品营养价值很高,但本身的色泽、口感不能满足人的感官要求。色素的使用可以改善食品的颜色;乳化剂、稳定剂的使用可使食品的质地更均匀,呈现良好的口感。(4)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例如,食品的加工过程可能会引起食品感官性质和营养价值的降低,为减少这种损失,可采用酶制剂降低加工的温度、减少加工时间;防腐剂的使用,可抑制食品中微生物的生长与繁殖,延长食品的保存期。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是满足上述要求所必不可少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才能允许使用。本法第37条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经审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食品添加剂是否能够使用,应当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二、及时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随着生产、贮存等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某些原先必不可少的食品添加剂会失去使用的必要性,因此,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目前将适用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是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今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法的要求,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修订,以提高标准的适应性。

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科技发展的产物。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可以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保持或增强食品的营养,改善或丰富食品的色、香、味等。因此,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其必要性。同时,由于食品添加剂并非食品原料,使用不当或者过量使用,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本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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