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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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食品添加剂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近年来,我国食品工业发展迅猛,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普遍使用食品添加剂,以改善食品的色、香、味等。但是,食品添加剂多属于化学合成物质,使用不当或者过量使用,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对于保证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因此,本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原法规定,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随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调整,食品添加剂不再按照工业产品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管,而是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监管。因此,新法规定,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由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认定,标准就是能够保证生产出来的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能够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程序按照本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实施。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准予行政许可,颁发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条第2款是本次修改增加的内容。取得生产许可,只是可以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入场券”。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如本法第52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59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第7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第71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的标准、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等。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本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等。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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