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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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公布主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公布。原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同时还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一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执行两者分离的体制,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急需的标准未能及时制定,不能满足食品安全和执法工作的需要。为使标准的制定和实践紧密结合,增强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此次修改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主体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为保证国家标准编号的统一和连续,本条第1款还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提供。

2.关于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的制定。原法规定为:“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共同制定。”为使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的制定与实践更为紧密结合,新法对上述体制进行了修改,规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2013年《中央编办关于农业部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对屠宰畜、禽的监管工作分工进行了调整,将商务部有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农业部。调整后,农业部负责起草畜、禽屠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配套规章、规范,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此次修改,根据上述调整,将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修改为“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4.新法删除了原法本条第4款“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的规定。原法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通过后,仍有一些产品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为避免出现相互冲突的情况而规定了过渡性条款。食品安全法通过至今已经6年多,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已基本完成,没有必要再对此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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