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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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主旨

本条规定了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同时规定了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和应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释义和理解

(一)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比如在不知道地基承载力情况下无法进行地基基础设计,而一旦地基承载力情况发生变化,随之而来基础的尺寸,配筋等都要修改,甚至基础选型也要改变,这将给设计工作增添很多工作量,造成工人的反复,继而影响设计的质量。因此先勘察后设计一直是工程建设的基本做法,也是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但是,由于工期紧迫和建设单位的利益驱动,目前违背基建程序的做法时有发生,在勘察设计质量检查中发现,不少工程存在先设计,后勘察的现象,甚至仅参考附近场地的勘察资料而不进行勘察,这些都会造成严重的质量隐患或浪费,有的还因此而产生质量事故。因此本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相应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二)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所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可以说是设计文件应包括的内容和深度,也就是规定了一个完整的设计文件应该是什么样子。我国对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有专门的规定。以建筑为例,要求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能满足:符合已审定的设计方案;能据以确定土地征用范围;能据以准备主要设备及材料;应提供工程设计概算,作为审批确定项目投资的依据;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能满足:能据以编制施工图预算;能据以安排材料,设备定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能据以进行施工和安装;能据以进行工程验收。根据这些要求确定了设计文件应包括的内容,如初步设计在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弱电,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动力,技术经济与概算等专业应表述到什么程度,施工图设计在总平面,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弱电,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动力,预算等各专业应表述到什么程度等等,这样通过文字,图形,图表使各专业得到了充分的表述,设计文件也就通过这些具体的内容得以完成。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该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在此期间对因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相应的责任,因此可以说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也就是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年限。

具体各类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要根据建筑物,设备的结构,使用功能,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由有关技术部门作出判断,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加紧研究制定相关规定,以建筑为例,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一般认为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级耐久有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耐久年限为15年以下,适用于监时性建筑,其中耐久年限即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单位有低于或高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要求,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条例》第一次规定了设计文件要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在设计文件中标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可使使用者对工程安全的时效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根据年限合理安排使用,超出这个期限的工程原则上不能再继续使用,用户需继续使用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合理使用期限。如果用户不经鉴定而继续使用,因该建设工程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原勘察,设计,施工等承包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前编制设计文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从设计文件完整性考虑在本条例中做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缺制度时有“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的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中称“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其他有关规定也有称“工程寿命期限”的,本条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与上述提法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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