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条第一款是关于广告主在广告审查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我国的广告审查制度根据本法的规定是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审查与广告审查机关对特殊商品的广告进行发布前审查相结合的制度。不论是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审查,还是由广告审查机关对特殊商品的广告进行审查,广告主都应当向审查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广告主提供的证明文件是虚假的,就可能会造成虚假的广告向社会发布,进而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其后果可能是相当严重的。因此,本条对这种行为规定了必要的法律责任,以警戒违法者,这个法律责任是“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注意,如果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逃避了审查,广告发布后才被发觉,即使广告是真实的,也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广告本身是虚假的,则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广告审查决定文件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由行政主管机关签发,是证明某一特殊商品的广告内容依法经过审查批准其发布的文件,具有法律赋予的性。为了维护国家的,我国的法律对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和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公文的行为都规定了十分严厉的法律责任。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其违法所得要被没收,并且还要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的违法所得包括:伪造者的违法所得,变造者的违法所得,转让者转让的所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发布广告后的销售收入所得等。

本款规定的犯罪,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倒卖批件、许可证的是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照《刑法》追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