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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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广告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何种情况下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对设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作了两项禁止性的规定。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产品,主要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食品,即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超过保存期限的;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药品。即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禁止生产、销售的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变质不能药用的;被污染不能药用的。禁止生产、销售的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超过有效期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三是《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盐,即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四是《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危险品,即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五是《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规定的淫秽物品,即对各种淫秽物品,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必须严格禁止进口、制作(包括复制)、贩卖和传播。六是《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麻醉品,即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七是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的规定,即禁止民族间的歧视与侮辱,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等,如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意思者,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禁止非金融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即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等等。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主要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特殊药品,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烟草,即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等等。

本法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情况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其主要原因是,这类商品或者服务,对社会有一定危害性。有了该规定,就可以防止这种危害性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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