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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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当事方应如何救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因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所处的危险状态。遇险的船舶、浮动设施对遇险情况、船舶或设施上的救助器材、当时航道及水文气象等情况,以及采取何种措施救助最清楚,且自身采取措施救助也最及时。因此,为了及时采取针对措施救助遇难船舶、浮动设施,以免延误救助时机,防止扩大损失,本条一款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也就是说,遇险船舶、浮动设施首先应考虑的是自救,不能只依赖他船来救助,而贻误救助的良机。自救是遇险船舶、浮动设施救助的首要要求。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有关人员应按各自的工作职责或《应变部署表》的要求坚守岗位,听从船长的指挥。所采取的自救措施,要根据遇险的性质来定,不同险情采取不同的救助措施。并根据当时航道、水位等客观环境和险情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和调整救助措施。如船舶发生碰撞后,应立即停车,关闭所有的水密窗门,并派员测潮,如破洞进水,应迅速驶近浅水停泊,组织堵漏、排水;如有沉没危险,除应加车抢滩搁浅外,首先应抢救旅客,协助穿好救生衣,并要求旅客遵守秩序听从指挥,迅速将旅客转送至安全地区,如有人落水,应立即抛下救生圈,组织施救;夜间发生碰撞,不论有否下沉危险,均应开启全部照明设备,以免旅客和船员在黑暗中盲动,造成伤亡;如本船船首撞入他船腰部,切勿立即开倒车,应继续游车前进,以保持两船接触状态,供以堵塞他船破洞,以免大量进水,延长其沉没时间,争取时间转移旅客和其他人员,并设法顶移至浅滩,使其搁浅,再行施救,如他船急速下降,则应急速倒车,退出船头,以策本船安全等等。总之,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所采取的自救措施应遵循及时有效、避重就轻、保障航道畅通、防止污染、尽可能防止扩大损失的原则处理。

二、本条二款中的“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浪损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事故当事方的水上交通事故,即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任何一方”是指事故当事方中的任何一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而不论事故是谁的责任所造成的。这里所讲的“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是指发生碰撞等事故后,本船没有沉没等严重危险及救助遇险他船对自身安全不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后,事故当事者中的任何一方对遇险情况最清楚,采取措施救助遇险他方也较附近其他船舶及时,因此,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采取措施救助遇险的他方,如救助对方落水等遇险人员;开启探照灯照射遇险现场;向对方提供堵漏等救助器材,帮助对方救助;应对方请求将遇险船舶拖(顶)至浅水等水域等等,不得逃逸。有些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为了逃避责任和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对遇险他方不进行救助,这种现象在夜间发生的事故中较为常见,使本可以减少的伤亡和损失得不到减少,给人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的损害,是一种极不人道和不负责任的严重违法行为,对这种行为必须依法从严查处。

三、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仅仅依靠自身力量进行救助往往不易,难以达到使其快速有效地脱离险情,避免或减少损失。因而,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利用甚高频无线电话等一切有效手段,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等,向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以便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力量对其进行救助。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应做到迅速、全面、具体和准确,特别是遇险状况和救助要求要具体准确。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述情况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因认为不需其他船舶、人员救助等原因而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另外,浮动设施遇险在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的同时,还应向其所有人、经营人报告,目的是为了便于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能及时对自救行动进行指导以及调集自身救助力量请求其他救助力量前往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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