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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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主旨

本条是关于客渡船的识别标志、渡运路线、渡口船舶的航行避让注意事项及停渡等方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渡口载客船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客渡船,其航行特点是与顺航道行驶船舶相遇时往往呈横越状态,且靠离码头、掉头、横越频繁。为了便于过往船舶识别,保障渡口载客船舶及旅客的安全,国家对渡口载客船舶规定了特定的专用识别标志,这类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即除应按规定显示一般的号灯、号型外,还应显示和悬挂专用识别标志。专用的识别标志主要有船体表面的专用色度、双箭头号型、专用号灯、标志图形和标志旗。

渡口载客船舶采用识别标志必须先经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采用。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客渡船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船舶长度12米及以上的渡口载客船舶,应按规定要求在船体表面显示专用色度(桔黄色与白色相间的色带);白天航行时,应在桅杆横桁的一侧悬挂首尾向桔黄色双箭头号型一个,夜间航行时,应在桅杆横桁的两端显示绿色环照灯各一盏。船舶长度20米及以上的渡口载客船舶,须在烟囱两侧或醒目处设置标志图形(标志图形采用国家标准GB5845.8-86中的轮渡标志)。而船舶长度12米及以上至未满20米的渡口载客船舶是否设置标志图形,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白天航行时应在船首或易见处悬挂标志旗(标志旗的底色为桔黄色,中央为标志图形)。渡口载客船舶使用专用色度、号型、号灯、标志图形和标志旗时,还须经当地船检机构的专门检验,检验合格并在船检证书上注明后,方可投入运行。渡口载客船舶临时改作其他用途时,不得使用专用号型、号灯、声号和标志旗,长期改作其他用途,还不得使用专用色度和标志图形。需要强调的是,渡口载客船舶,显示和悬挂规定的识别标志,其航行与避让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因其有规定的识别标志而享有任何航行特权。对于横江客渡船,由于其频繁靠离码头和掉头,可免于显示掉头号灯和号型,但掉头时均应鸣放掉头声号。

二、船舶乘客定额是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的稳性、吨位、救生设备、良好通道、航行区域等综合技术要求,依照船舶检验规范核定的,它是船舶搭载旅客的最高限额。目前,渡口载客船舶超额载客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在交通不便的落后地区和节假日、赶集日等,超额载客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危及旅客的生命安全,因超额载客而导致重大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便于旅客监督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防止渡口载客船舶超载,确保船舶、船员和旅客安全,渡口载客船舶应将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载客定额在船舶的明显位置标明。渡船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载运输。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加强对渡运的安全监督和检查,不允许渡船超载运输,发现超载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罚。

三、由于大多数乘坐渡口载客船舶的旅客缺乏必要的水上安全常识。为了维护渡运秩序,保证渡运安全,特别是在航船遇险时,旅客能采取相应措施逃生,告之旅客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就显得特别重要。因此,渡口载客船舶应在航船的明显位置标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事项主要包括:旅客应遵守《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依次序上下船,不得抢渡;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及剧毒等危险物品乘船;旅客应听从渡口管理人员及船上工作人员的指挥;船舶救生设备的存放位置;渡口载客船舶禁止超载和冒雾航行等。

四、渡口的渡运路线是指一岸渡口至另一岸对应的渡口,它是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时核定的,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擅自变更渡运路线,即不得变更至核定的渡运路线以外的其他地点从事渡运。

五、渡口船舶在渡运时,由于其频繁靠离码头和横越,对过往船舶的安全航行影响较大,故渡口船舶在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在靠离码头、掉头及横越以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按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行动。不得抢航或强行横越。

六、发洪水时,水流流速陡增,不正常水流增多,严重影响船舶的操纵及安全航行。大风天气会使船舶甲板上浪,船位漂移,船舶产生剧烈的横摇和纵摇,甚至造成倾覆。大雾、大雪等天气能见度极低,了望非常困难,船舶无法看清航道及掌握周围船舶的动态,难以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因此,本条三款规定,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以确保渡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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