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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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应当符合要求,以及在内河禁止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及污染事故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装卸一般应在专用危险货物码头、泊位进行,危险货物专用码头主要包括油码头、液化气码头、散装液态化学品码头、危险性较大包件危险货物码头。危险货物码头的周围环境设计、应急、消防、残液的接收和处理等应符合相应的规范。

危险货物由于其本身具有的燃烧、爆炸、腐蚀、放射性和对环境污染损害等危害特性,对其从事船舶装卸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泊位的安全条件和要求就更加严格,要求危险货物码头的靠泊条件、装卸设施、从事危险货物的专业码头周围的环境状况等都要符合安全条件,并符合国家对码头、泊位的安全规范要求。

码头、泊位的安全设施和技术条件要能满足所装卸危险货物的有关技术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规范要求。为此,码头、泊位在建设过程中,是否按照安全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码头、泊位的所有人要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安全技术要求,经过验收合格后,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才能投入使用。

从事船舶装卸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货物码头、泊位,要满足以下条件:(1)装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的码头,应远离国家规定保护的水域或生活饮用水取水口或其它敏感区域;(2)备有足够安全靠泊、系泊设施;(3)码头电器设备应为防爆式,装卸工具不应产生火花;(4)配备有与货物性质和数量相适应的消防器材、检测仪器;(5)有足够的装卸人员防护设备、用具和药品;(6)报警装置应良好;(7)有处理撒漏的器材或装置;(8)有安全作业区域并设置标示牌。

从事船舶装卸散装液态危险货物的码头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有柔性铺垫,能防止拆装软管法兰时因碰撞产生火花;(2)管系有防静电和避雷装置;(3)设有连接船、岸并且串联防爆闸刀的接地导线;(4)设有相应的污水接收(处理)装置;油码头及装卸非水溶性货物的码头还应当备有足够的围油栏及防污用品器材;(5)散装液化气码头应有供卸货前对软管进行消除空气和试漏以及拆卸软管前消除软管中可燃气体的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装置。

第二款是禁止性条款,在内河,水泥船、木质船、主要是乡镇运输船舶,这些船舶由于技术状况差,容易发生事故,为此,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哪些剧毒化学品禁止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运输,国家正在对剧毒化学品的品名进行整理,另外哪些危险化学品不能运输,国务院交通部门将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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