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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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停泊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锚地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划定并公布的专供船舶锚泊的水域。作业区是指为保障作业和通航安全,并供施工作业船舶和辅助作业船舶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划定并公布的特定水域。停泊区是指除锚地和作业区以外,由海事管理机构划定并公布的供船舶停泊的水域。锚地、停泊区和作业区应有明确的范围,并设置标志标明其界限。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不得在其他水域停泊,以免影响通航安全,造成水上交通事故。但船舶遇有遇险、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失去控制能力、机器发生故障及突遇浓雾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停泊的,可以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并应当采用口头、电话等形式尽快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说明情况。紧急情况消除后,应立即离开。

二、船舶停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的规定显示停泊信号,包括在白天悬挂号型和夜间及白天能见度不良时显示号灯;船舶在码头、泊位停靠,只在夜间显示停泊灯号;船舶停泊向外伸出有碍其他船舶行驶的缆索、锚、锚链或其他类似的物体时,为了标明其位置,提请航行船舶注意避让,应当在伸出的方向,白天悬挂红色号旗一面,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因停泊船舶使用信号不当或停泊不当而造成的事故屡见不鲜。船舶停泊使用信号不当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夜间不显示停泊号灯;二是错误显示信号。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容易造成其他船舶难以识别、造成判断错误,等到驶近后才发现,往往已失去避让的时机,难以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以致于发生碰撞事故。船舶停泊不当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船舶抛锚造成与其他船舶的锚链绞缠;二是单锚锚泊方式下船舶随风旋回而占据航路;三是未与其他船舶保持足够的间距而影响他船锚泊安全;四是船舶抛锚后因锚链未松足或锚抓力不够而可能发生走锚等。因此,船舶停泊除应按规定显示信号外,还应采用适当的停泊方式,选择安全的停泊地点和避免遮蔽助航标志等,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三、船舶停泊时,可能发生被他船碰撞,遇大风、陡涨水而发送走锚等危险。为了确保有足够的值班船员来处置这些紧急情况,保证船舶停泊安全。因此,本条三款规定“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根据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50总吨或36.8千瓦的内河机动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且不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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