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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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国家的城市体系中或在城市群中居于重要地位,并起着经济中心等作用的城市。

中心城市是随着近代城市的发展,特别是城市群体或大城市圈的形成而出现的新概念。进入20世纪后,城市的发展使城市经济活动扩散到周围的农村中(不仅产业活动,还包括居住活动),城市逐渐向外扩大。结果使老城市的郊区转化成为与城市中心区无论在社会上还是在经济上都有着紧密联系的地区。同时,大城市周围的一些中小城市也加强了与大城市的经济联系,共同构成了超越一个城市范围的城市区域或大城市圈。在城市区域或大城市圈中,作为中心的老城市或大城市称为核心城市或中心城市。

20世纪80年代,中心城市这一概念在中国开始得到广泛使用。中心城市主要是指经济中心所依托的城市。由于经济中心具有多级性,中心城市也具有多级性。在一定的地区范围内,凡是对周围城镇和农村的经济活动起到中心组织作用的城市,即为该地区的中心城市。因此,中心城市有属于全国或跨省区的,有属于全省区的,也有属于省内地区的。中心城市的等级是根据城市作用范围的大小来划分的。一般认为,中心城市主要是指那些在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内的经济发展中起举足轻重作用的城市,如中国的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重庆、西安、兰州、沈阳、大连、哈尔滨、青岛、杭州、成都、南京、长春、福州、太原、无锡等均属这类城市。这些城市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城市规模达到一定水平,一般是大城市或者特大城市。

(2)工业生产、商业活动、交通运输、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公用事业、市政建设等具有较好的基础,拥有较强大的经济实力。

(3)在全国经济生活中,或者在经济活动的某一方面,如在工业、商业、外贸、科技、教育、旅游等方面,发挥主导的或突出的作用,具有较大的影响或者全国性的影响。

(4)一般是行政和文化教育中心。由于自然、地理、经济,人口等情况的差别,中心城市的人口规模、经济水平和地位作用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和量的确定性。

按照性质和功能,中心城市可分为政治中心城市、文化中心城市和经济中心城市等。经济中心城市又可分为综合经济中心城市、外贸中心城市、金融中心城市、商业中心城市、工业中心城市、科技中心城市、旅游中心城市、信息中心城市等。

中心城市不是由国家行政机构颁布和规定的,而是在长期的社会经济发展中逐渐形成并得到社会承认的。同时,中心城市的地位也是随着自身的经济实力、作用以及周围地区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的。在长期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仅会产生和出现新的中心城市,而且原有的中心城市也可能失去其原有的地位,衰落为一般城市。

在中国,中心城市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它具有经济、交通、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优越条件。因此,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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