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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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律师收费办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将原律师法“律师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修改为“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这样既与《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又使制定部门更加明确,易于操作执行。

律师通过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收取报酬来维持生存和发展,这是律师行业的古老行规,也是由律师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律师只有自食其力,实现经济上的独立,不依附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才能独立客观地运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因此,律师收费制度是律师行业的基础性制度,对于规范律师行业秩序、推动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律师收费制度随着律师工作的发展几经变迁。1956年5月25日,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收费暂行办法》,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律师收费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恢复重建律师制度后,司法部、财政部根据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于1981年12月9日颁布了《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及律师收费标准。1990年适应律师工作改革发展的要求,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布了《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律师业务收费标准》。1997年3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颁布了现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国律师收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收费原则及定价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收费为服务性收费,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1)关于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项目包括: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政府指导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政府指导价由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构成,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2)关于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项目是除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其他律师收费项目,包括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考虑耗费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协商确定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

二、律师收费形式

律师收费形式,是指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采用计算收取律师法律服务报酬的形式。《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律师收费形式:(1)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是指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件数来计算、确定收费数额的计价形式,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根据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涉及的标的,以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律师收费数额的计价形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3)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是指律师根据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实际花费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确定收费数额的计价形式,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另外,根据律师工作的实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引入了一种特殊的收费形式,即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是一种将收费数额与办理法律事务的结果挂钩的收费形式,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达到预期的效果,可以多收取律师服务费用,达不到预期效果,少收或者不收律师服务费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风险代理收费进行了严格限制:(1)在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事务、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风险代理。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必须是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才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2)严格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4)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三、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

主要有以下原则:(1)收费公开。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2)统一收费。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用、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3)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四、律师收费争议解决及违规查处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调解,或者提请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反律师收费规定的,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查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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